2011/10/24 22:06:51
【案情简介】
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确认被告李某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杜某起诉李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杜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3029.6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是农村户口的居民,理应按2006年度广东农村户口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4690.5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2、原告的误工时间只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争议焦点】
1、原告能否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2、原告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何时止?
【审理结果】
原告提交了养老保险单、暂住证、XX时装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历史记录,还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依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原告实际误工天数应为住院期间122天加上医嘱的全休时间四个月,共计242天。原告的平均工资1578元/月。故原告的误工费为12729元(1578元/月÷30天×242天)。
作出判决如下:
一、确认杜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26647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杜某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对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76647元;
五、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7、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案例评析】
1、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养老保险单、暂住证、XX时装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原告在招商银行的存款历史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已经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依法可以按照深圳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获得赔偿。
2、依照原告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原告除住院外,出院后还需休息四个月。且根据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在休息期间无法恢复工作,实际发生误工损失。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的原告的误工时间超过定残日的,应结合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原告的实际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法院对该项损失的判决公正合法。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8)ms372-699-117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