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7 16:56:57
民事调解书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 xx 月 x 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组织机构代码:73626869-1。
负责人张德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5日,被告一驾驶粤Bxxxx号车(车主为被告一)与原告在宝安上川路上合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认定被告一黄学平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入住深圳市宝安中医院治疗,共计住院61天,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3050元、护理费30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6977.67元、残疾赔偿金22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447.36元,合计人民币80521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确认原告汤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于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汤烈生人民币60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被告一及被告二就2008年9月15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权利义务清结;
四、本案受理费907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被告一黄学平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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