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 15:28:53
民事调解书
(2009)深宝法民一初第118号
原告张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xx市xxxx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彭xx,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x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xx市xxxx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锋,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xxxx年 xx 月 xx 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组织机构代码:73626869-1。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潘x,系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诉被告陈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仕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6月2日,原告步行至宝安区石岩径贝新村二区43号路段时,与被告陈xx驾驶粤B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9月6日出院。2008年6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9日,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坚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原告请求上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共计75416元。
本院于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张xx的损失为鉴定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6400元,扣除被告陈xx支付的1000元,原告张xx应得赔偿款项为65400元,该笔款项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张xx;
二、原告张xx放弃对陈xx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2008年6月2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各方权利义务清结。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叶仕平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百佳
书记员 张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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