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读
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夏某的委托,协助其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抗辩,最终让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保险理赔义务。
◎ 案件回顾
2016年6月3日1时55分许,夏某驾驶粤L77CXX号牌小型轿车(车内没有持准驾车型为C1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在中心水泥护墙隔离带以东第一条车行道内,由南往北以时速111.168公里行驶至北行2176公里200米处,遇陈某驾驶粤MQSXXX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张某,因右后轮胎泄气在前方同车道内同向停车,张某下车更换轮胎,陈某未按规定将车辆及人员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结果L77CXX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左侧碰撞粤MQSXXX号牌小型轿车右后侧及张某,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
2016年7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某驾驶小型轿车忽视安全,持在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时,车内没有持准驾车型为C1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由被告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将车辆及人员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的原因,由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后,死者张某的的家属起诉夏某及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夏某赔偿原告损失445502.9元,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695140元、丧葬费37122元、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16800元、或是住宿费16800元、误工费16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34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927005.8元,最后赔偿金额是445502.9元【(927005.8元-220000元)×50%+110000元-18000元】;
2、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45502.9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一、被告夏某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但本案被保险人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车辆上高速,明显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5条,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依法不能驾驶被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的规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驾驶被保险车辆上高速,从事违法活动。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同时被保险人故意从事违反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免责。二、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要求重新计算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被起诉后,被告夏某委托国晖律师代理诉讼,国晖律师从三个方面着手代理:1、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应承担全部理赔责任。2、原告提出的赔偿总金额不合理(交通费、住宿费、..)。3、事故的责任划分过重,认为夏某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 法院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5275.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国晖律师接受致害司机夏某的委托,从维护其利益角度出发,有两个代理方向:一个是降低原告方的赔偿数额,一个是让事故发生的损害尽可能多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因事故导致的损害全部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事实上夏某不对事故承担任何损失,达到了代理的目的。
即使是代理致害司机一方,国晖交通事故律师团队也彰显了其非常专业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