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受害人要想实现“农转城”,您只需做这一件事情……
2017/12/19 9:42:00
摘 要:蓝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90620.96元。
【引 言】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受害人构成伤残的,对于诸多伤残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许委托专业律师,将大幅度提高实现“农转城”。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蓝某某,男,1975年6月1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钟某某,蒙G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xx汽车运输服务队,蒙G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3年4月23日,被告一驾驶蒙GXXXXX号车自卸低速货车从淡水往惠州方向行驶,途径惠澳大道官桥村路段时因不注意路面动态安全驾驶,碰刮悬掉公路上半空的电线,电线被拉断后抛打惠州往淡水方向的公路边上的原告、吴某某,造成两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惠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24日转院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共住院100天,出院医嘱:1.注意卧床休息、加强营养,全休三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2.佩戴腰围,左下肢避免负重三个月,注意加强功能锻炼;3.定期复查。
2013年8月27日,原告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级别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蓝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钟某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13016.4元。
【案件结果】
2014年9月19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蓝某某赔偿60000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内向原告蓝某某赔偿130620.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蓝某某的户籍性质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蓝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惠州市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从事公路施工工作,并一直居住在工地宿舍,故受害人可按惠州市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项目。
最终,受害人蓝某某诉请被告赔偿213016.4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90620.96元。由此看来,受害人蓝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