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未成年因车祸造成伤残伤害的,最好在律师的协助下索赔!
2018/1/11 10:30:00
摘 要:闫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判决下获赔140820.79元。
【引 言】
一般而言,对于未成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等级的,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若在专业人士介入下进行调解的话,也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闫某某,男,2002年12月2日生,城镇户口。
法定代理人:闫某,系受害人父亲。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受害人母亲。
被告一:古某某,粤Lxxxxx号二轮车的驾驶人。
被告二:李某某,粤Lxxxxx号二轮车的所有人。
被告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11月7日19时50分许,原告(踩自行车脚踏板)、黄某某(撑自行车方向)共同驾驶一辆二轮自行车从惠城区党校路口驶入丰山路时,与从西三环路方向往鳄湖路方向超速行驶(经检验碰撞前瞬时行驶速度为48.17Km/h)由被告一驾驶的粤Lxxxxx号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一、原告、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江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原告、黄某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全休一个月;2.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3、1月后返院复查头颅CT;4.神经外科专科随诊。
2015年3月12日,广东中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闫某某把摩托车驾驶人古某某、所有人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4420.1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14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闫某某医疗费用7828.6元、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闫某某伤残费用110000元,合计117828.6元;
二、第一被告古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闫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992.19元;
三、驳回原告闫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闫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在事故中造成10级伤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主张相关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闫某某的父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闫某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受害人闫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非常成功的获赔到140820.79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