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

2012/2/16 17:21: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与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如何适用问题的复函      (1997年3月7日 [1996]法行字第1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赣高法行〔1996〕10号《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扣押财产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此类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相关文章:
错误的车辆登记过户行为被撤销,行驶证登记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重大过失酿车祸,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据理力争,法庭驳回被告重新鉴定请求
肇事司机承担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