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12/2/16 17:36:0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相关文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诉人陈炽榥与周家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纠纷上诉一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与亓玉峰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你们能保证胜诉吗?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定性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