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咨询眼部伤残鉴定的标准问题。
♦ ♦ 眼部伤害受害人咨询
我弟弟在一次车祸中眼睛部位受到伤害,视力下降严重。听说定残后可以获得更多赔偿,我想知道眼睛或眼部伤残等级鉴定相关标准的情况,是否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 ♦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那么可以主张与伤残直接相关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鉴于伤残赔偿数额通常较大,因此,定残意义重大。
伤残鉴定通常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需要向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标准依据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对于眼睛或是眼部的伤残标准,《评定》规定如下:
1、十级伤残标准
包括了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
2、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了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3、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了 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4、7级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了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5、6级是伤残鉴定标准
包括了双眼低视力1级等情形。
在伤残等级的认定上,可能单处伤害不足以定残,但是整体伤害可以定残,因此,定残还是需要鉴定人员的综合判断。定残前,受害人可以向律师先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