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到伤害的人,如果其有抚养的人,那么一旦其劳动能力丧失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并不是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只有受害人死亡或是残疾时,才会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赔偿,这也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具体理解:
1 . 被抚养人的范围
被抚养人在赔偿时可称之为被扶养人(我国语言习惯上对未成年人称之为抚养,对成年人称之为扶养、对老年人称之为赡养),依据《解释》28条,包括事故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其他的被扶养人,可视情况适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以被扶养人可以只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
2.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赔偿指数 ÷ 法定的扶养人数 × 赔偿指数(也即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赔偿指数:伤残1级100%、伤残2级90%、...伤残10级10%,死亡案件赔偿指数为1 。
3.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限额
(1)受害人只承担其法定的限额部分;
(2)被扶养人有多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更多交通事故赔偿内容可致电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755-8303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