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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护理费计算标准

2016/11/1 10:00:00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因需要他人照顾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照顾受害人产生的误工损失或雇佣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一般应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可以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二)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有特殊需要的,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可以适当增加人数。
 
      (三)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一般受害人出院时就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但受害人因特殊原因出院后仍需护理或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20年,受害人因需继续护理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除上述三个因素外,护理级别也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护理级别由受害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依赖程度决定。依赖程度越高,护理级别就越高,护理费就越多。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会不同程度的对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费也会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