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中家属误工费的相关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误工费赔偿,其权利主体通常只为两类,一类是受害人本人,一类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家属误工费的赔偿也仅针对死亡案件。对于家属因照顾伤者产生的不工作或劳动收入损失,应归于护理费范畴。
家属误工费的赔偿与伤者误工费的赔偿基本相同,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分为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结合进行计算:
一、误工时间
死亡受害人家属因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必然会花费一定的时间,这里的时间应当被认为从死者死亡之日起计算至尸体火化或下葬之日止。
二、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可依照《解释》第20条确定的标准为:家属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计算误工收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如能提供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证明,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若家属既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各地通常认可在上述情况下均不存在,而有事实证明家属有收入的,也可按照法院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收入。
三、误工人数
家属因丧葬事宜耽误工作的,在计算误工费时应有人数的限制,通常来说,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
四、误工费计算公式
误工费 = 误工收入1 × 误工时间 + 误工收入2 × 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3 × 误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