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条件问题。
误工费作为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自然也是通常性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接受治疗或康复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此外,死亡受害人亲属因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导致的无法正常工作或收入的损失,也应纳入误工费赔偿行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误工费的计算给以了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的计算必须存在两个因素,一是必须要有误工时间,二是必须要有误工收入。这也说明如果虽客观上存在误工时间,但其没有收入的,不会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例如如果伤者为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那么,一般来说,不存在误工收入,也就不存在误工费。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以上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是劳动,对误工费可主张。
一、误工时间
因事故受伤的伤者,其误工时间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死者家属的误工费从死亡之日计算至下葬、火化之日。
二、误工收入
存在顺序要求:若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那么误工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是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收入;倘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