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赔偿调解

不宜进行交通事故调解的情形

2016/11/4 10:13:00

       摘要:交通事故调解固然有高效便捷处理纠纷的优点,但同时它也存在一些缺点。那么对于什么样的交通事故不宜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呢?
 
      固然,交通事故调解有不伤害双方感情、高效便捷解决纠纷、便于执行等优点,但是,任何一种制度也都会有其劣势。
 
      一、一般来说,调解都是双方互相妥协和退步的产物,所以通过调解方式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都不高。
 
      二、如伤残有遗留问题或者并发症的话,则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交通事故很难再解决。一般情况下,赔偿义务方为了能够撇清以后的问题,都会在调解协议里面写明“赔偿义务人对于以后发生的任何费用无关”等内容,那么伤者要求赔偿义务人再次赔偿就很难。
 
      相比较调解的优劣势,很显然调解的优势还是占据上风的。但是,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尽管调解优势很强,但是其劣势也警告许多当事人在碰到下述情况时,应该小心选择处理方式。
 
      一、伤病还未痊愈的。
 
      伤者在伤病还未痊愈时,因为无法预知治疗的时间和费用,而如果过早地就和肇事方达成调解协议,那么伤者就会承担比较大的风险。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要选择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好交通事故问题,应该等到伤病痊愈后再来调解。
 
      二、伤病需要后续治疗费或者存在并发症可能的。
 
这种情况也是因为无法预知治疗的时间和费用问题,而会使伤者承担比较的风险。所以针对这种情况,选择调解的方式也不宜过早。
 
      三、伤者的被抚养人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积蓄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如果伤者有多个被抚养人且生活困难的,选择调解解决赔偿后,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程序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