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平衡法律冲突,《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将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致死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且,在第28条、30条中,给出了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定义、计算标准等内容。由此可知,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存在。
然而,2010年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中,第16条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侵权伤害有权索赔的赔偿项目。“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此条文看来,受害人因伤致残致死的,只能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从法律效力上看,《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高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据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
为了平衡法律冲突,《最高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据此,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在地位,但是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而是将计算后的数额纳入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