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因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和因去外地治疗无法住院所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由于这些超额费用是由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理应获得赔偿。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去外地治疗而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的伙食费用称为伙食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称为伙食补助费。
因伙食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是由交通事故所致的超额费用,理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伙食费和伙食补助费都作为伙食费用的赔偿范围,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一、赔偿条件:
1.伙食费:伤者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伤者及其陪护人员所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用;
2.伙食补助费:受害人须有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费用。
二、赔偿范围:
1.伙食费: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2.伙食补助费:伤者本人;
三、赔偿时间:
1.伙食费:伤者在外地治疗时间;
2.伙食补助费:伤者住院时间;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深圳一般按照50元/天计算,无需提供发票;伙食费按实际发生的伙食费用确定,需要有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