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残鉴定产生费用的赔偿问题。
所谓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是指在其因事故导致的损伤医疗终结后,向法定的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提出委托,鉴定其事故伤害达到的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最终获得伤残赔偿项目。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需要收取一定的鉴定费用,根据鉴定的难易程度,在数千员到上万元不等。那么,该部分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一、委托人先行承担
委托鉴定在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间形成合同上的委托关系,鉴定前签订的合同为委托合同。这样,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委托方对鉴定机构承担支付鉴定款的义务。当受害人一方委托鉴定时,其自身需承担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最终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
鉴定费终究是因为交通事故的伤害而发生,因事故导致的相应损失就应当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事故赔偿责任。对于鉴定费用,受害人可以主张由肇事方或是其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全部承担,也可以主张在自己应当承担的损害数额中扣除。
在鉴定费支付时,受害人应保留相应的收费单据,以为将来的赔偿提供证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鉴定费中能成为赔偿证据的仅为:
1、合法的、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应单据;
2、诉讼中,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鉴定费单据。
对于受害人多次进行鉴定、重复进行鉴定的相应单据,不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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