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方法和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方法和规则。具体如下:
一、选定鉴定人: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两名或多名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的回避: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加过同一事项初次鉴定的,应当回避。
三、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四、鉴定时限: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复杂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终止鉴定:因委托鉴定事项不合法或鉴定材料不真实等原因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根据终止的原因和责任酌情退还鉴定费用。
六、补充鉴定:委托人因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等请求进行补充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七、鉴定复核:鉴定完成后,由司法机构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程序和依据的标准等情况进行复核,有违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八、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司法鉴定机构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九、解释鉴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给予解释和说明。
十、重新鉴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