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中,全责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问题。
交通事故中,一方全责也即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全部的作用以及过错。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事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而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项目的种类需由事故损害的大小决定。
误工费是最为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误工费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综合《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全责一方承担支付误工费的义务,其前提条件为:
一、受害人有误工的损失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有误工时间,二是有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也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劳作的时间,必须说明的是此时的误工时间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如果非因事故发生,不能作为事故赔偿误工费的依据。
误工收入是受害人因事故不能正常获得收入,对于误工收入的计算可以有多种情形:
如果是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那么,误工费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统计的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出现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时,误工费法定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备注:法院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误工费计算的参照之一。
二、保险理赔不足
全责方作为机动车一方时,如果要其全责的人承担误工费赔偿,先需报销理赔不足。车辆保险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误工费有承担保险理赔的义务,交强险最高110000元,而商业三者险通常比交强险的限额更高。只有在保险理赔不足时,才会涉及由全责当事人承担赔偿误工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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