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残疾辅助器具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配制使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应该根据受害人伤情的具体情况进行更换和赔偿。
残疾器具费用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增加的生活上的必要支出,与侵权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因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一样,所以每一个受害人残疾辅助器具使用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是要根据受害人伤情来予以确定的。所以,残疾辅助器具是有一定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那么,该如何来确定这一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呢?
一、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26条的规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以及辅助器的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来进行确定。所以,受害人所配制使用的残疾辅助器具并非由其自己的意愿来进行更换的,因为这一费用并不是由其自身承担的,如果受害人因为伤情的变化需要更换辅助器的,更换周期参照残疾辅助配制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予以确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器具的更换周期决定于残疾辅助器具机构的鉴定意见。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期限
根据《解释》第26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了确定的伤残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受害人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残疾器具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负有赔偿义务的侵权人继续向受害人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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