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到伤害,可以请求护理费赔偿。雇请护理人一般会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受害人因雇请护理人支出的护理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如果因为交通事故损害生活无法自理的,可以采取雇请护理人的方式维持生活,因而支出的护理费,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但是出院后或者定残后若再请求护理费赔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一般情况下,护理是发生在在医院治疗期间。如果在出院后或者定残后支出的护理费还要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在出院后或者定残后还要主张护理费赔偿的,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3条的规定,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经伤残鉴定机构评定,构成3级或者3级以上(1级或者2级)伤残。
3级以上伤残,说明受害人伤势较重,因交通事故支出的护理费自然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第二、经过有关机构鉴定,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出院后,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需要护理人员照顾,因而支出的护理费用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受害人出院后,即使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是生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缺失无法自理的,因雇请护理人员支出的费用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这都是赔偿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受害人出院后、定残后可主张护理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