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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护理费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3/7 10:47:00

       摘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计算护理费时主要应该注意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以及护理费证据等问题。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损,因住院治疗或致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产生的护理费,赔偿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受害人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受害人根据医疗意见需要1名护工进行护理,赔偿义务人为受害人雇佣了一位护工,但是受害人的亲属仍进行护理并发生误工的,此时,是根据雇佣的护工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呢?还是根据受害人的亲属因护理产生的误工来计算护理费?面对这样的情况,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的亲属进行护理是否具有现实必要性。如果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亲属的误工损失(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计算护理费,反之,则根据雇佣的护工费用计算。至于必要性问题,要根据实际的案情综合考虑决定。
 
      第二,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如果医疗意见中明确规定一人护理即可,如果实际护理人数超过医嘱范围并且根据实际又不存在多人护理的必要性时,一般最高的收入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第三,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护理期限的确定一般根据医疗意见,并结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伤情等特殊情况做出综合评定。
 
      第四,护理费的举证
 
      受害人在主张护理费的过程中,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医疗意见,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证明或雇佣护工的合同证明,因残疾需要护理的,还需要提供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