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都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不是所有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都有权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并且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也不能不合情理的去索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导致如下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该予以认可:
1、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受害人因维修机动车支出的维修费;
2、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载有货物,交通事故导致车载货物损坏,货物损坏部分的损失;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自行移动,因救助机动车所支出的费用(或称施救费用);
4、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完全灭失,损毁,或者难以修复,受害人为了购置与遭受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等价值的车辆所支出的购车费用(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遭遇毁损、灭失,并非赔偿同款新车的价钱,而是灭失时的价值);
5、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等营运性活动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从事营运活动遭受的损失费用(或称停运费用);
6、发生交通事故的为非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而无法使用,使用替代交通工具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可见并非所有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都可主张损害赔偿,只有上述法定项目才可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