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一方自行花费药物治疗产生的赔偿问题。
医疗费是最为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亦是如此。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损失,是受害人因伤害所发生的直接损失,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
药费、住院费、检查费、诊疗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也即是说,医疗费的赔偿是需要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材料确定的。
实践中存在有受害人自己承担的自费药问题,一般是指伤者一方自己花钱购买的药品,可与事故伤害有关,也可无关。对于自费药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需判断是否与事故伤害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一、与事故伤害有直接联系的自费药
虽然为自己花钱购买,但是如果所购买的药品实为治疗于事故伤害直接相关的伤害,那么,只要受害人证明其合理必要性,通常可被人民法院认可,获得赔偿。
二、与事故伤害有间接联系的自费药
倘若存在事故伤害引发伤者另一伤害发生或是严重的,那么为恢复到原来程度所花费的自费药数额,伤者一方也可以向对方主张。因为此时虽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有不可避免的间接性。
三、与事故伤害无联系的自费药
举例来说,事故伤害导致受害人手臂骨折,但是受害人自身因胃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论是自费的还是医疗机构认可的,都不应纳入医疗费的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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