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养费的成立条件和证据材料
2017/3/23 9:56:00
摘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的交通事故营养费应该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院一般更具自由裁量权予以酌情判决。
交通事故营养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正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足以满足自身受损身体的需求,需要增加正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的补充而增加的费用。比如失血过多的受害人,需要输大量的血,这些输血费用就属于营养费。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负有弹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的规定,确定营养费的数额是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也不存在营养费的支付问题。如果伤情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并评有伤残等级的,才有可能考虑营养费问题。
(2)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如果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认为受害人需要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手段的,可以对其所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从而能确定营养费数额。
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营养费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只有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1)提供受害人的病历本或住院小结,内容上须由“加强营养”之类的注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务人员的职称、相关鉴定内容还需经过确认。以确保营养费由来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医疗机构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或伤残鉴定,并结合病历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出具相关说明书.
(3)对出具营养费的医疗机构的等级进行确认。
受害人造受重大交通事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作为辅助治疗手段的,只要符合实际伤情,并经过医疗机构认可的,法院在受理营养费请求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数额规定,但一般会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