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虽参照医疗机构确定,但最终由法官酌定
2017/3/24 9:51:00
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因伤需要另外摄入营养维持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的医嘱购买营养品,购买营养品的支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需要额外摄入营养品的,可以参照医嘱购买营养品,购买营养品的支出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营养品的摄入是一个不确定的量,尽管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需要摄入营养品,但是在购买或者是摄入的量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对于营养费的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该条规定了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损伤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来进行确定。该条仅仅是做了一个大概的规定,仅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但是实际上作出最终结论的是法官。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嘱,受害人所购买营养品支出的费用有可能不会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营养费这一项目是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所以营养费是否获得支持主要看法官作出的判决。法官支持,则可以获得赔偿,法官不支持则只获得部分的赔偿。
因此,营养费赔偿的多少,主要看受害人或者是代理人如何说服法官。在这一方面,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受害人争取较多的营养费赔偿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律师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来和法官进行沟通,法官也是一个懂法用法的人,在这层面来说,律师与其会比较容易进行沟通,会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数额的营养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