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该如何处理?
2017/4/28 9:49:00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此时公安交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般来说,对于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多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同时《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一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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