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出院前要求和解,是否可同意?
2017/5/22 9:54:00
摘 要:和解是交通事故索赔途径之一,在一些事故赔偿纠纷中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可以有三大索赔途径,和解、调解、诉讼,其中,和解是指各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于损害赔偿的项目、责任分配、计算标准等都可以自行确定。
和解与交管部门的调解相似,取决于受害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解开始的时间应当以事故伤害基本确定时起,通常的,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协商赔偿事宜;事故导致残疾的,从定残之日起协商赔偿事宜;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财产损失数额之日起协商赔偿事宜。
在受害人住院期间,因为还没有治疗终结,后期出现什么样的伤害未可知,会有什么样的损害也未可知,故如果提前进行赔偿协商,基于受害人不能完整的确定己方的伤害,不利于赔偿数额确定。一旦协商数额较小,那么和解协议中常常会约定的一经履行,互不相欠的条款将对其发生约束力,不利于继续主张赔偿。
所以,在出院前,肇事者一方要求和解的,不同意为好,可以待医疗终结后再处理赔偿问题。此时,一方面是公正,一方面基于赔偿证据充足,也更容易些(哪怕针对保险公司的理赔)。
在重伤后案件中,例如达到伤残的,鉴于事故的赔偿数额可能会较大,在和解前有必要咨询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律师的意见,必要时由律师介入代位和解,或是采取诉讼的途径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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