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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赔偿标准

2017/5/24 10:02:00

      摘      要 :不少交通事故受害人咨询非机动车一方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本文就此讨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人的非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
 
      我国道路行驶车辆可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只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于非机动车,也有登记制度,但不是全部,对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也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实上和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到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一点在于如果受害人一方是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是致害方的话,机动车一方可视情况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可见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据该条:

      1.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优先承担赔偿;

      2. 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如果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时,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即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处即为法律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在赔偿项目的种类和标准上,当事人需参照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应规定,人身损害的种类和标准不分非机动伤害还是机动车伤害,都是统一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