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驾驶人身份可能是机动车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还有可能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指的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薪水,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该由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所聘用的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如果聘请单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被派遣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接受派遣的单位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诉规定,用人单位(企业、派遣单位、接受派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驾驶机动车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由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由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所作的是和工作没有关系的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的,应当由该行为人对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和工作无关的,第三人的损害由该工作人员来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主要是看工作人员所作行为是否和工作有关,与工作有关的,由单位承担,与单位无关的个人行为由工作人员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