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负担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如果各方五五分责,那就意味着各方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
试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案件中,同等责任情况下,各方的事故赔偿该如何承担呢?
上述问题可从《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中找到答案,依其规定:
在机动车发生致害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和财产损失:
(一)先由致害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等责任下,交强险的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如果机动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则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限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足以赔偿时,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更多一些比例的赔偿数额,同等责任下通常为60%,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
实践中,如果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足够,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通常可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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