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项目与死亡受害人生前职业是否有关系。
一起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人员伤亡,造成人员伤亡的,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也就是说,着重的死亡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那么,这些项目与死者生前的职业是否存在关系呢?
◎丧葬费
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项目与死亡受害人生前的职业几乎没有什么联系,基本上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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