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法院调解的相应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调解是法律审理案件后的一个法定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将大大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而且让纠纷解决更为顺利。故,当事人成为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的时候,不妨考虑一下在法院的协助下进行调解。对于调解,可从如下方面进行认识:
1.调解不适用的情形
执行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省份关系的确认的案件自己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 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条件: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3)受理后径行调解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4)开庭前,先行调解的案件
①普通程序中,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②简易程序中,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第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第二,劳务合同纠纷;第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第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第五,合伙协议纠纷;第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调解方案的形成
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也可以对调解内容要求担保。另,调解协议可以仅针对部分诉讼请求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