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2017/11/17 11:12:00
摘 要:本文针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进行一定阐述。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实质都是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为了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压力。虽然两者相互联系,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的强制性不同。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必须购买的险种,即行驶在我国境内道路上的所有机动车,不购买交强险均属违法行为。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即机动车可投保可不投保,法律上不作强制性的规定。
二、两者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同。
交强险赔偿损失的范围是受害人(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范围除了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外,还包括了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因意外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诉讼或其他的费用。
三、两者的赔偿限额不同。
交强险赔偿限额分为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如果机动车方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 最高赔偿限额12.2万元;当机动车方认定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0.1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01万元 = 最高赔偿限额1.21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投保档次而定,即最高赔偿限额为被保险人选购的保险金额,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限额不区分赔偿项目,以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伤残,各个赔偿项目之和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等,保险理赔最高仅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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