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由谁先行垫付?
2017/11/28 9:54:00
摘要:本文介绍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伤住院治疗出现的医药费垫付问题。
医药费事实上属于医疗费范畴,在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等。医药费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
一起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赔偿责任。但损害赔偿责任以事故实际发生损害并一方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为前提,事故发生后的较短时间里,如果出现医疗费的支付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可通过以下4个主体进行垫付:
受害人自身垫付
若受害人一方有支付能力的,可以对抢救治疗期间出现的医疗费用自行垫付。当然,该垫付的票据应当保存好,以便后期向侵权人主张要回。
侵权人自己主动支付
作为实际的侵权人或是赔偿义务人,侵权人可以先行以支付医疗费的形式对未来自己承担的赔偿义务先行履行,在最终计算赔偿时,把已经支付的费用相应减掉即可。
保险公司垫付
根据法律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为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时,交强险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相应的医疗费用进行垫付。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下,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害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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