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是如何做的?
2017/12/11 9:45:00
摘要:本文介绍车祸案件中,交管部门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的相应内容。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接到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案出警,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并相关的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所以重要,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作为法定记载内容之一。根据上述73条,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所谓事故责任,也即经查明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为:
(一)事故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发生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大小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倘若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事故当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若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他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当事人认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具体为: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复核成功,事故认定书可被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