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拖车费用,谁来赔偿?
2017/12/13 10:03:00
摘 要:本文介绍车祸赔偿案件中,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存在两大类型的赔偿,一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一类是财产损害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那么,车祸案件中的财产赔偿包括哪些方面呢?
结合《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车祸赔偿案件中,对于下列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
(一)维修、施救费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其中,施救费也即营救费(含拖车费),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
在严重车损案件中,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发生的重置费用。
(三)停运损失
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替代性工具赔偿
当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如维修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如租车费、公交费)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为法定财损项目。
也即,对于拖车费等应当作为事故损害数额的一部分,由各方依照《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或是各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