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代位诉讼
2017/12/18 9:37:00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受害人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的前提条件。
为什么交通事故中存在代位诉讼行为?那是因为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与肇事机动车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对事故的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有承担赔偿的义务。但实践中存在保险公司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的情况,此时,受害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这就是代位诉讼。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事故受害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赔偿权利人要求肇事机动车方偿付的保险金合法、明确;
(2)肇事机动车方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偿付保险金,导致赔偿权利人造成损害的;
(3)肇事机动车方不及时偿付赔偿权利人保险金的;
(4)肇事机动车方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具体而言,受害人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的前提条件如下所示:
(1)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2)被保险人对赔偿权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确定且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致使赔偿权利人没有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上述的3个条件是共存的关系,只有在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肇事机动车方)不认为其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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