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就一交强险自己再出多少?
2017/12/27 10:03:00
摘要:介绍伤残案件中,交强险如何优先承担保险理赔的问题。
在我国,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对未按时投保并上道行驶的车辆,交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乃至拘留。交强险的一个重大作用在于承担第一顺位的车祸赔偿义务。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在依据各方的事故责任比例适当进行分担。具体有: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所以,在事故总损失出来后,根据事故责任,对机动车致害的受害人可选择在122000元或12100元的限额内优先获得交强险的保险理赔。如果事故损失大于保险理赔限额的,各方分担事故损失,通常有: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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