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绍车祸案件发生后,可能发生的医药费无人支付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康复治疗涉及医疗费问题。广义的医疗费包括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对重伤害受害人而言,医疗费可能数额巨大。
通常的,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方认为拥有赔偿权利的,会把 一切开销都推给致害人方,但这从法律上来说只是最终的目的,期间需要一个过程。事实上,对肇事者而言,其法定的承担赔偿义务,不意味着就必须垫付赔偿确定前的医疗费用,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只是道德义务。当然,这是积极的一个方面,值得鼓励。
那么,如果肇事车主方不予垫付医药费用,该如何是好呢?可可有如下途径:
之所以说是受害人垫付,因为受害人对于自身受到的损失最终还是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后期仍可收回来。
这里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根据规定,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时候,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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