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针对车祸导致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可能出现的伤残等级问题进行阐述。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机构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鉴定得出,鉴定的法定依据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根据受害人伤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生活自理程度综合认定。
因事故伤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很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何级别的伤残需要具体进行,如存在以下生活不能自理并与伤残紧密联系的情况:
♦一级伤残标准---如植物人状态
1、颅脑损失: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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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有构成伤残可能的,专业人士有如下建议:
1、咨询或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让律师介入事故的处理进程中通常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凭着处理事故赔偿的相关经验,可以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少走弯路,并使得赔偿利益最大化。
2、在律师的指导下整理鉴定材料,准备进行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适当时机法定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但何为治疗终结,专业律师会给以很好的判断,同时,必要时,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员的鉴定判断是否医疗终结。
3、鉴定机构选择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个受害人伤害可能得出不一样的鉴定结论,为此,选择有利于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