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标志不明显引发交通事故 管理者要赔偿
2012/7/24 17:50:55
2011年7月22日晚十时,蒋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某县某镇境内的横纲桥时,因该桥已坍塌,加之接近桥端时路面呈上坡状,蒋某某无法控制,一头跌入该桥,造成车辆毁损。后蒋某某自行将毁损轿车送修,花去修车费用20000元。为此,请求该桥管理者某县县乡公路管理站赔偿其损失。该公路局则称,其在2011年7月7日接到村里和乡里的报告后在即在横纲桥上召开了现场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安排,做了二块“禁止车辆通行”木牌,固定在断桥的东西处断桥,桥二头还拉有警示绳,上面系有红布 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县法院审理认为,7月7日被告虽在横纲桥坍塌后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事故发生时,其所设立的警示标志已不明显,不能达到警示作用,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蒋某某在车辆毁损后,自行将该车送维修,已完全修复,虽然维修站出具了相关的报修单,却致使相关部门对该车辆当时的实际毁损情况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无法确定轿车的毁损价格,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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