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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相关知识

2012/8/28 17:19:20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身体损伤的,其后果会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交状态,严重的会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
   
        交通事故伤残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身体器官异常,导致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身体损伤严重程度,人员伤残等级被划分为10个级别,十级表示损伤最轻微,一级伤残表示会影响生命安全。
    
        事故伤残评定程序:1、申请人出示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验报告。3、医院出示的病例报告和病情检查记录报告。4、出示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结果以最终症状为标准,评定过程中,评定人未结束治疗过程的,需要在申请书中标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伤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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