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获赔偿15万元
2012/8/29 17:26:18
2010年12月13日,郭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因驾驶操作措施不当,导致客车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客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在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郭某违章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17天,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30%。
胡某在出院后,将事故车辆所属某运输公司和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事实明确、合法、得当。事故双方无异议,由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是肇事客车的法定车主,因承担原告的事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是客车车内的乘客,在乘车时受到伤害,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主体,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经法院核实,原告胡某的事故损失金计算为15.3万余元。没有超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某事故损失15.3万余元。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共计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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