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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怀孕要求肇事人赔偿抚养费用

2012/9/5 17:14:27

        肇事人林某驾驶一辆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因林某的驾驶措施不正确,客车与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张某被客车撞伤。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调查事故现场和经过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的驾驶行为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主要因素,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在事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完结后,经鉴定机构评估,张某因事故造成了六级伤残。张某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各项事故损失金。

        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的其他事故损失金的计算没有异议,但拒绝陪原告诉讼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因是原告怀孕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孩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并生产的,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的关联,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孩子尚未出生,不属于相关法律中的抚养人定义。法院依法判定,二被告赔偿原告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原告提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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