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到期一天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自行赔偿全部损失
2012/9/6 17:28:52
肇事人秦某购买一辆机动三轮车用于运输,为三轮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秦某驾驶该辆三轮车行驶有几年的时间,一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且秦某一直都有及时为保险续期,2012年6月21日是该辆三轮车的保险到期日,秦某因疏忽导致忘记为投保保险续期。
次日,秦某驾驶该辆三轮车行驶至事故现场后,与王某乘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住院,后经法鉴定机构评定,王某的伤势为七级伤残。事故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虽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但秦某和王某并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将秦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事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经过法院核实,其保险期限已经到期,故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划分,法院判定,被告秦某在交强险的强制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事故损失金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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